有关贺梅案
中国有句古话,叫“入乡随俗”。说的是,不管什么人,到了一个新地方,就应该尊重那里的风俗和规矩,有些自身长期形成的习惯和行为模式都该适当收敛,或者与当地民风适当融合,特别是按照当地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来办事。
贺绍强的事其实不能算“中美文明的遭遇战”,毕竟没有几个中国人干出这样的勾当。有人说贺的案子提供了一个不好的案例,以后这类案子都会按此例判决。中国穷人都会被剥夺做父母的权力。那样我们中国人都没有出头之日了?且慢!请问,老美再不讲道理,他能把你的孩子判给别人吗?他能把我的孩子判给别人吗?他们跑到贺家明抢来着吗?以后的案子照此办理倒有可能成为事实(我觉得也仅限於抚养权案),但是否为此就说,中国人没有出头之日。这结论就显得过於牵强。
要想不蹈贺的覆辄,一个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我们每个同胞都就此铭记,生了孩子,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不要把孩子送给别人养。就算暂时要别人养,三个月后,人家要还的时候,千万接回来。就算接不了,也别为那区区几个保险费,签什么狗屁协议。接不了,也别去买什么新车,旅游一个溜够,还去募捐。还有,做人要行得正,走得直,就不怕那么多官司缠身,闹个自顾不暇。那个和齐女的问题,不是空穴来风吧?如果冤枉了,怎么不告她诬陷,来给自己洗刷冤屈?
总之,通过这个沸沸扬扬的事件,我即看到了国人中正义的,嫉恶如仇的特性,也看到人民是多么的善良和宽容。可是,我想提醒大家,善良,同情和宽容纵然是人类优良的品质,希望你们留给那些真正迷途知返的浪子,留给那些中国受苦受难的失学的孩子。什么“拯救贺梅基金会”?人家小孩儿活得挺好。叫“拯救贺绍强基金会”还差不多。但是,作为一个大老爷们儿,一人做事一人担。有错儿就该自己接受被惩罚事实。有人说,就像小偷被杀头,量刑过重了。我觉得比喻不恰当。他当初放弃孩子,现在要不回来,是正常因果关系。如果要回来了,贝克家岂不是要无端地承受那切肤之痛?本来早就对这个案子失去兴趣,可还是忍不住多一句嘴:对恶人的同情怜悯,就是对好人的背叛与伤害。我想冒昧地问一句岳晓东先生:以贺绍强的人品(从报导出的看,就已经足够了),你不怕他日后把你也给出卖了吗?以你对他的了解,你为他辩护时,真的那么底气十足吗?我对於贺梅判给谁真的不是那么关心,法院说判给贺家的话,很多网友也不会在乎。只是拜托你,不要喊什么“一片白色恐怖笼罩美国大地,”。还有这句“他们选择的是一条坎坷的道路,一条前人所没有走过的路。”,我看完差点儿笑出声来?
我支持法院以孩子利益为重的判决!也真心希望,我们海外的华人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对所在国的文化背景,行为规范,道德与法律有个清楚的了解。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我们自身的利益。
最开始看有关贺家的案子(岳东晓写的)对贺是很同情的,但对文章中无理攻击同胞(说不支持贺的华人冷血)及地域主义(吹湖南人)的言语比较反感.看了更多的相关报道后,发现多维的报道有很多可疑之处,明显是贺家一家之言,报道中自相矛盾,不合常理的地方很多.感觉他们是故意在一些事实上欺骗或诱导读者以骗取捐助.这多少令我感到气愤. 对真心帮助他们的人,他们都欺骗,人品之低劣可见一斑.在多维的庭审报道中,提到到场多少中国人支持贺,可我在MIT BBS看到的是旁听了庭审的中国学生大骂贺是人渣.现在终于看到了最后的判决书,看完之后,理解了为什么骂贺是人渣.很多人可能没时间看完判决书,我极其粗略的翻译了一下,让大家了解被法官认定了的一些事实(多有第三方证人或白纸黑字的物证佐证).读者可以自己判断谁在撒谎.(大家以前看的报道多以多维的报道为基础) 0. 判决及判决根据 判决(略) 判决根据: (1)贺家自愿遗弃AMH超过四个月(注:指贺家超过四个月没去看AMH,详细解释见 下文);(2)贺家未提供AMH的赡养费超过四个月(注:指被遗弃的四个多月里);(3)贺家要监 护权只是为了长久居留美国(注:两次向法院递状打监护权官司都是在INS联系贺家询问身 份状况的时候);(4) 对AMH而言,留在Baker家符合她的最大利益. 1. 庭上双方及案件起由: 这一部分介绍双方身份及事件起由.介绍罗秦时提到她是在国内伪造结婚证明骗取了F-2签 证非法来美的(更多相关事实见下文).贺罗正式结婚的时间是2002年1月7日. 介绍起由: 1999年6月4日,AMH的监护权(包括提供及决定其照护(含医疗保险),保护,培养,教育等等的 权利及义务)被正式移交给Baker家(注:原文及签署的文件中没出现”temporary”,所以贺 家是正式移交无时间限制的监护权,更多说明见下文). 2. 原被告双方法庭答辩的可信度 这一部分分析各方的”人品”及证言的可信程度.贺家由于有许多撒谎欺骗的直接事实或 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证言,法庭认定贺家是不守法不诚实的人. 法官列举的这些事实 不是他判案的直接依据,只是他不全盘采纳贺家证词的依据. 这不能算偏见.当事双方都各 有说辞,法官必须根据已知的事实及双方过往的”人品”判断证词可信度. 贺某欺骗的事实包括: (1) 贺某承认他在2001年12月10日的证词中就收入及其他问题撒谎.同时法庭发现在此案 中他的一些口头证词是伪证,和其他物证不符. (2) 法庭发现贺某在另两个法庭上作伪证. (3) 1997年贺某曾谎称另一个中国妇女(非罗)是他的妻子,向学校要I-20为她申请F-2签证.贺某后来承认这个人不是他的妻子,他对学校撒谎. (注: 有报道说,1999年贺被学校开除 是因为骗取I-20表的事东窗事发,而不是性骚扰案) (4) 贺某在2001年的汽车贷款申请中就收入,身份等多个问题撒谎. (5) 非法工作及不报税 贺太太欺骗的主要事实是: (1) 罗秦承认她在中国伪造和贺结婚的文件骗取I-20及F-2签证.而在AMH的出生证明上罗 注明自己是未婚单身. (2) 非法入境,非法工作及不报税
法官对贺某及贺夫人在法庭的表现印象比较坏,可以说是反感了.法官大致讲了自己对两人 的看法. 还提到贺家两次递状打监护权官司都是在INS联系贺家询问身份状况的时候.法官 觉得贺家醉翁之意不在酒.
一句话:基于事实及庭审,贺家不可信,Baker家可信.
注: 岳东晓的文章中曾说法庭不相信贺罗的结婚证,逼两人”再”婚.从这次庭审看,我觉 得事实是贺罗假结婚,罗不小心怀孕后,两人才假戏真做. 拿中国结婚证的留学生夫妇很多 .我就没听说过谁家的中国结婚证或公证不被美国承认. 贺罗的中国结婚证是伪造的,不被中国官方承认,开不出官方证明,所以才不被法庭承认. 3. 证人可信度: Dr. John Copper (贺家的证人)做为中国文化专家做证说在中国,对家人撒谎不对,但对政 府撒谎不认为是很坏的事情.言下之意,贺某打黑工不纳税对学校政府撒谎是中国文化的一 部分.法官认为这个人的证词不可信. Dr. Yih-Jia Chang(贺家证人)提供了有关贺家精神状况的证词.法官不采信她的证词.(理 由见原文) 三名儿童心理医生(法庭找的专家证人)中两名未面试AMH心理状况,证词作用有限,另一名多次面试,长期考察AMH,证词可信.其他证人都可信. 4. due process claims (1) 在1999年贺家签署监护权协议前后一段时间,有六个律师(其中有全免费的)曾给贺家 提供各种法律帮助,包括性侵犯案,罗秦被侵犯案.贺家有很多机会向他们咨询监护权方面 的事情,但贺家从没向他们咨询过AMH监护权转让及重新取得的问题,甚至提都没提他们有个女儿. 性侵犯案快结束时,一名律师告诉贺家,如果贺被判有罪,贺的儿子会被送去收养.贺家当时 没有告诉这名律师他们还有个大女儿AMH,也没询问AMH争夺监护权的事情. (2) 在贺家签署协议前,连着三天(99年6月2号,3号,4号)都有律师或专业人士及翻译向贺 家解释转让监护权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影响,每次贺家都确认他们要转让监护权. (3) 99年下半年(贺某被开除前后?)贺家曾向有关部门询问收回监护权的法律途径,一位工作人员给了他们可以向贺家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 (4) Baker家第一次考虑收养AMH是在99年5月,是贺某提议的!!!(详情见下文) (5) Baker 家第二次考虑收养AMH是在贺家第二次递状要AMH监护权后,在律师的指点下. 5.遗弃的事实 A. 事情详细经过: (1) 1998年11月1号左右,贺家联系了中南天主教徒服务社(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s,以下简称中南.),询问找人收养(ADOPTION!)未出生的AMH的事宜. Ms. Chunn接待了他们.(注: 我不知道天下有几个父母做得出这种事情.贺家再穷,送回国养总可以吧.孩子没出生就急着送人,我猜或因重男轻女,或因假结婚,或两者兼有) (2) 1998年12月1号左右,中南社正式启动收养AMH的程序.Ms. Chunn向贺家提供了可能的收养者的名单,贺家选了一家,并和他们面谈. (3) 1999年1月9日,Ms. Chunn在医院里见了贺某(贺太太因伤住院).贺家认为自己被骗,因为他们选中的收养家庭不够富而且太年轻.他们希望收养AMH的家庭能在贺太生产的时候来看望照顾他们,并给他们带营养品和其他东西. (4) 1999年1月19日,贺某要求Ms. Chunn写信给学校说明贺家还没在经济上及感情上做好做父母的准备. (5) 1999年1月28日AMH出生,由于呼吸道问题,在特护室待了11天,2月8号出院. 随后几天,Ms. Chunn两次访问了贺家.贺家此时改主意,不想找人收养(此前他们已找好一家人收养AMH,并接受了对方的礼物,但还办理法律程序),只想找个长期的代养父母.并告诉Ms. Chunn贺家经济有困难.贺太太希望能从正在进行的官司中得到金钱补偿已渡过困难. (6) 1999年2月22日贺某又打电话给Ms. Chunn说他们还是准备找人收养AMH.2月23日,Ms.Chunn到贺家给他们解释收养和找代养父母的问题.贺家最后决定给AMH找个长期的代养父母.同日,他们到田州儿童法庭找Ms. Cloud询问找长期养父母的事情. Ms.Cloud建议先90天短期代养,90天之后再决定是否要长期代养或转监护权或找人收养 (注: 我对找养父母,转监护权,及收养的理解是找代养父母,生父母还有法律上的监护权; 转监护权,生父母无或只有很有限的监护权,但有探视权;收养,生父母的探视权都会被取消 .) (7) 2月24日,AMH被Baker家临时代养.Baker家一般只代养孩子8-10天,然后把孩子转到正式的收养家庭.但在贺家和中南社的请求下,他们同意代养90天.当时Baker太太刚摘除避孕设备准备自己生个孩子,他们当时不准备正式收养任何孩子. (8) 2月24日到5月23日间,贺家每周探望一次孩子,每次大约一个小时.Baker家没有任何对探望的次数时间限制,贺家也没有要求更多的次数及时间.根据协议及法律,在这90天里,贺家可以随时中断Baker家的代养权,重新得到父母全部的权利及义务. (9) 在这三个月里,贺某几次和Ms. Chunn谈找人收养AMH的事.贺说只要对方同意让贺太太在生第二个孩子前每周探望一次AMH,他们就同意让对方收养.贺还说AMH是难产儿,按中国传统看法,不是个理想的孩子. 贺还说贺太太不反对别人收养AMH,但希望保留她的父母权,这样她就可以留在美国. (10) 5月份贺家为AMH办了美国护照. 贺家说在5月贺某曾想找有绿卡的人带AMH回国,但没找到合适人选.(注: 这是贺家的说法,法官信了,但我不信. 首先贺家没给孩子办理旅行证,留学生在美国生的子女回中国一般会办理它.其次,我不明白为什么要限定是绿卡持有者. 贺自己是学生,同学朋友应少有绿卡持有者.他们自己给自己个严格的要求好让自己找不到”合适”的人选.我觉得他们并没有真心想送AMH回国.这把此作为要胁的手段) (11) 1999年5月19日,贺某找到Ms.Chunn说贺家准备让Baker扶养AMH,但要求保留父母权;20日Baker家回应他们不接受保留贺 家父母权的要求;21日贺某回应贺家准备带回孩子,. (12) 1999年5月23日贺某找到Baker家正式提议Baker收养AMH,但要求保留AMH的姓及贺家 的父母权,以便贺太太留在美国. Baker家不同意后两点. 贺然后威胁说他会被AMH要回去 送给一个律师以换得这个律师对他们几个官司的帮助.贺的威胁让Baker太太很生气,贺随 后道歉.最后双方同意贺家只转监护权到18岁,并且转监护权的事必须经法院办理. (13) 双方在第二天找到Ms. Chunn通知了他们的口头协议. (14) 6月2日,Ms. Chunn组织了一次律师咨询.一名律师向贺贝两家详细解释了转临时监护权的各种法律意义.贺太太由于打工未到,但同意贺某代表她.这个律师向贺某解释了监护权转让意味着贺家放弃了部分父母权,包括在教育医疗方面的决定权,但不是全部.这个律师还解释了转让监护权意味着Baker家对AMH有全部的法律责任.这个律师还指出哪怕临时转让监护权也不意味着贺家可以随时要会监护权.贺家必须通过法院要回监护权,而且不能保证要得回.贺某表示他会把这些转述给贺太太. 6月3日,Ms. Chunn和一名翻译专门找贺太太向她转述了昨天律师的谈话要点,贺太太表示没有疑问.6月3日晚贺某打电话给Baker家说他们决定转监护权. 6月4日,贺家,Baker家及Ms. Chunn一行到了青少年法庭,见到Ms. Cloud. Baker家担心贺太太出尔反尔(贺家几个月内多次改主意)而且怕贺太太以后说没听懂被骗,专门要求法庭指派翻译到场.法庭指派了一个有25年经验的法庭的专业翻译到场.在签协议前,Ms.Cloud和翻译又单独找了贺太太,向她解释她将要签署的文件的内容和意义.贺太太表示她理解这些,并询问了协议是否是”临时监护权”.贺太太当时情绪有点激动,并有哭泣,但没有表示她不想签或不理解.单独谈话后,Ms. Cloud再次提醒贺家夫妇,如果以后Baker家拒绝归还监护权,贺家将不得不通过法庭解决纠纷,而且法庭不保证把监护权还给生父母.贺太太听后表示她不想让人收养AMH,她要保留以后上法庭要AMH监护权的权利.经办这个事情的Ms. Cloud是青少年法庭有关监护收养的专业人士,她不会在双方中任何一方不理解协议的基础上,让他们在协议上签名.在场的Ms. Chunn和翻译也认为贺家当时充分理解他们在做什么. 贺家乘Baker家的车离开,在车上,贺太太情绪正常,两家很愉快的交谈. 注:贺太太以后果然辩称被骗签. 注:贺家的另一个谎言是他们是因为对AMH的医疗保险的担心才转监护权.其实AMH可以申请完全免费的医疗保险,因为她是美国公民,父母又是穷学生.任何一家医院都会提供他们这些信息.贺家已经享受了不少的免费医疗,他们不会不知道的. (15) 6月4日后,贺家要求AMH以后喊Baker夫妇爸爸妈妈,喊贺家夫妇 ”Jack” ”Casey”.贺某有时在AMH前自称Uncle Jack. (16) 6月5号后,Baker太太根据律师建议开始记录贺家夫妇访问AMH的情况. (17) 1999年7月25日,贺某要求Baker先生带AMH到电视台.他想证明AMH在齐夫打罗时,AMH也受到伤害. (18) 1999年8月,Baker家告诉贺家Baker太太怀孕.贺家表示很高兴AMH会有个小弟弟妹妹. (19) 1999年11月14日, 贺家带了个名叫Elizabeth Marshall的朋友去看AMH,贺某要求Baker夫妇骗Ms. Marshall说Baker家只是代养AMH,不是有监护权的父母.在交谈中,Ms.Marshall曾问Baker,代养AMH这么久,怎么舍得放弃AMH?Baker太太立即表示他们没准备放弃AMH的监护权.在这次访问中,Ms. Marshall一直喊AMH “AMH Marshall”.Baker家很气愤,问贺家带Ms. Marshall来什么意思. 贺太太说Baker家对Ms. Marshall太无理,拒绝回答Baker家的问题 (20) 1999年12月22日,圣诞前夕,贺家来看AMH时给Baker全家带了礼物,但没给AMH带. (21) 2000年5月3日,贺家向法庭递状要求收回AMH的监护权.在这之前,贺家从没向Baker家提起想收回监护权的事.甚至在递状当日,还和Baker家讨论以后让AMH上什么样的大学.就在2000年4,5月间,INS打电话给贺家询问有关身份的问题. 法官怀疑贺家突然提起监护权的状子只是想留在美国. (22) 2000年5月4日,Baker先生专门到贺家询问贺家为什么要监护权,他们以前的口头协定是一直养AMH到18岁.贺某表示他还记得这个口头协定,但贺太太坚决要把孩子送回国去.贺某说他不想这么做,因为在中国女婴的死亡率是50%.Baker表示他将尽最大努力避免这个结果.Baker表示可以改变最初的口头协议.双方在纸上写了三个选项: a. Baker家归还AMH监护权,如果贺家被迫离开美国,则Baker家正式收养AMH. Baker家保证不举报贺家; b. 如果贺家继续留在当地,则Baker家可以一周在自己见AMH两次以上; c. 或者保持原18年监护权口头协议,但贺家要每两周在自己家见一次AMH. (23) 2000年5月7日,贺家带了Barney and Rosemary Binion夫妇看AMH, Baker家听到贺家让AMH喊这对夫妇”mawmaw”,”pawpaw”.贺某随后向Baker太太保证会说服罗让AMH继续待在Baker家. (24) 2000年6月28日,贺家和Baker家就监护权问题在法庭听证.当问及贺家准备如何扶养AMH时, 贺说他们会把孩子送回国,每月给$25(不是typo)的生活费.法庭最后否决了贺家的状子. (25) 2000年8月1号,贺家探视AMH时,正好Baker太太要出门办事,想让贺家改日,贺太太很生气,大吵大闹,贺某安抚不了,建议Baker太太叫警察.警察来了后,贺太太才离开. (26) 2000年12月23日,圣诞前夕,贺家探望AMH时,没给孩子带任何礼物. (27) 2001年1月28日,贺家想带AMH出去照生日照,但由于AMH身体不适,Baker家不同意.贺家就大吵大闹,Baker家只好叫了警察.如果Baker家要求,警察当时可以逮捕贺夫妇,但Baker家没要求.警察警告贺家当日不要到Baker家骚扰.如有民事纠纷,可以找律师解决.贺家此后一直没探望AMH.贺家称是怕警察逮捕,但法官认为不可信.因为贺太太曾经有三次因为过度吵闹被警察警告或带走(注:其中有一段详细的对撒泼的描写,有兴趣的找原文看),包括2000年8月1日在Baker家.贺家在8月1号的事件后继续正常探望AMH. (28) 2001年4月9日,贺家第二次递状要求收回AMH的监护权.也就在这段时间,INS打电话给贺家询问身份问题.法官怀疑贺家递状只是为了能继续留在美国. (29) 2001年6月20日,Baker家递状要求正式收养AMH,终止贺家父母权. B. 贺家不扶养AMH的事实 (1) 在2000年,2001年贺家有能力支付AMH的扶养费.在2000年5月和2001年4月贺家两次在法院发誓自己有能力支付AMH的扶养费,但他们在宣誓后到2001年6月20日为止从没有支付过. (2) 贺家2000年对法院说他们准备把AMH送回国,每月给$25.而他们花钱把儿子送回国后,每月给儿子$1000美金.(注: 重男轻女的指数是 40:1) (3) 贺家在送儿子回国不久就买了新电脑. (4) 贺家在转让AMH监护权后到2001年6月的两年时间里,到New Orleans,Atlanta, Arizona, Ohio, and California等地旅游,还到Atlanta and Washington, D.C旅行.他们租着一套公寓,月租:$625 (5) 贺家的所作所为和Baker先生的有关扶养AMH到18岁的口头协议的证词相符.贺家根本就没想到过要对AMH尽扶养的义务和其他的父母义务. C. 贺家对AMH尽的扶养义务的情况 (1) 在代养期间,贺家给了Baker家$300,Baker家没要. (2) 签监护权协议时,贺家曾要求免去自己在AMH成年前作为父母的一切扶养义务, (3) 在1999年6月到2001年1月的时间里,贺家只以礼物的方式给AMH提供了象征性的扶养他们礼物包括:儿童书籍,食物(梨子,杏,西瓜子,果冻,儿童食品,麦片粥,一条整鱼),一些旧童服,一个玩具动物,一箱尿布,一个廉价项链,一个小的芝麻街箱子. 贺家只提供给AMH象征意义上的扶养支持,也表明了贺家不想履行父母扶养义务的意愿. D. 贺家不探视AMH的事实 (1) 从2001年1月29日到6月20日,贺家没有探望AMH,也没有打电话,写信或者用其他任何方式联系Baker家要求探视或者询问AMH的状况. (2) 贺家称不探视是因为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法官认为不可信. (3) 在2002年2月8日前,没有任何因素限制贺家探望AMH.2002年2月8日,贺家拒绝执行一个法庭要求他们上交AMH护照的命令,法庭次日下了”不准贺家接近AMH”的命令. (4) Baker家没有任何行为阻挠贺家看AMH.由于贺太太多次在Baker家吵闹,Baker家在1月28日后很快联系了一个家庭中心,希望以后能安排贺家在那里和AMH见面.但贺家没有联系Baker家. (5) 在2001年1月29日到6月20日之间贺家只给Baker家打过一个电话(2001年4月2日),告诉Baker家自己要搬家,要Baker家把Baker家给他们的一张小床拿回去.没问及AMH. (注: 我怀疑搬家是为了躲INS) (6) 2001年4月,贺家递状要监护权时,没提到任何探视权的问题. E. 贺家探视AMH的情况 1999年6月到2001年1月,贺家平均一周多探视AMH一次,每次一小时左右,共80多次,80多小时.在贺太太吵闹之前,Baker家没有对贺家的探视有任何时间或次数限制.贺家也没有要求多探视或探视长些.贺某在探视时更愿意和Baker先生交流. F. 略 6. 孩子的最大利益 关键内容,但我无时间细翻译. 几点引起我注意的地方: (1) 在贺家访问AMH的录像中,AMH和Baker太太更亲近.贺夫妇只有用食物才能把AMH短暂的吸引到身边,很快AMH又会回到Baker太太身边 (2) AMH已经意识到自己是华人,但这没影响到她融合到Baker家.她和Baker家几个孩子都关系很好. (3) 由于中国实行计划生育,而贺家已有三个孩子,法官担心AMH回中国后教育及医疗利益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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